《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发布


发布日期:2024-05-21 阅读次数:296 作者:落楠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摘要:日前,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为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


日前,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为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


  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是在已上市中药基础上的再研究,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主要的改良情形,结合改良目的、工艺变化情况、被改良中药的研究基础等进行评估,开展相应的临床研究。该指导原则针对中药增加功能主治、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以及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等不同改良情形下的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的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阐述。


  按照其要求,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对于拟增加的功能主治,一般应当提供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资料;若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支持依据充分的,可不提供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资料。临床试验方面,对于人用经验支持依据充分的,可直接开展Ⅲ期临床试验。申请人不持有已上市中药申请增加功能主治的,除针对新功能主治的研究外,还应当参照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研究。


  对于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制剂,该指导原则分别明确了基于有效性的改良、基于安全性的改良、基于依从性的改良以及基于促进环境保护、提升生产安全水平等的改良的相关研究技术要求。例如,基于依从性的改良,仅以提高依从性为改良目的者,若通过对比研究显示改剂型后药用物质基础和药物吸收、利用无明显改变,且被改良产品为临床价值依据充分的,如按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后批准上市的品种、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收载的品种以及获得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品种(结束保护期的中药保护品种以及符合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中药保护品种),无需开展临床试验。


  该指导原则指出,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的制剂,因改变给药途径可能伴随着工艺变化导致物质基础或者吸收部位的变化,通常应当按照中药新药的相关要求开展研究。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当以提高有效性或者改善安全性等为研究目的,开展相应研究工作,如药学、药理毒理试验及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


  该指导原则阐述了改良型新药药学研究基本要求,还明确了说明书【功能主治】项、【用法用量】项、“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安全信息项以及【临床试验】项的撰写原则。


原文链接: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a1e6d2195a9a2c0f3cb7b2bc0ce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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