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省“小国采”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采,福建落地!5月16日执行(附中选、备供名单)
发布日期:2024-05-14 阅读次数:339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摘要:5月8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出《关于落实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福建将于5月16日挂网执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5月8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出《关于落实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福建将于5月16日挂网执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福建执行的集采,是广州交易中心牵头开展的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27个省份组成联盟,17个临床必需易短缺类、急抢救类等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纳入集采(中选结果,详见文末表格)。
联盟参与范围,堪称小国采
27省联盟包括:山西(后增加)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未参与联盟的省份有:北京、天津、河北、吉林。
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首次集采,参与联盟的范围非常广,几乎又是一个“小国采”的架构。
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5月20日起,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一)销售限价
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
1.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同通用名非竞争组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药品价格托底。
3.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以不超过中选价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短缺药、急抢救药品受到监管机构关注
此次集采涵盖的产品有地高辛、氨茶碱等品种,都是“短缺榜单”上的常客,且价格上浮较大,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据中康数据显示,氨茶碱注射液市场销售额涨势厉害,个别品规的价格上浮较大。中康开思数据库显示,2023上半年氨茶碱注射液品种的等级医院销售同比增长165%,其中金某药业的氨茶碱注射液(10ml:0.25mg*5)价格在上调明显,市场增长源于单价的上涨。
地高辛注射液等级医院市场上半年同比增长47%,品规单价是下调趋势。例如,某药企的地高辛注射液(2ml:0.5mg*2)的单价从2021年底开始下调,2023年上半年销售额同比增长45%,是由销售量上升驱动。
此次集采除了易短缺药品外,急抢救药占据了较大比重。近年来,部分急救药品价格跳涨的事情时而出现。氯解磷定注射液(2ml:0.5g*1)的中标价曾从4.61元上涨至178元;西地兰(2ml:0.4mg*1)中标价曾从11元上涨至89元。
参比及过评产品有申报资格,未过评产品可申报但仅可备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集采原则上同通用名和同医保合并归类剂型品种同组过评企业达 3 家及以上的,仅参比制剂和过评产品具有申报资格。为保障临床采购供应需求,未过评药品可参与申报,但仅可参与备选产品资格确定。
非中选产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使用量占比不得高于30%
按采购方案,未报名、未报价(含未确认最低价、无效报价)以及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的产品,如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申请挂网,其产品按照同品种的非中选身份挂网采购,并列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重点监控目录。
联盟省(区)医保部门按工作部署进行价格成本调查,择机开展价格谈判确定中选产品,对于交易价格异常的,与同类替代药品价格差异悬殊的,系统采购下单时予以警示,并约谈企业进行提醒告诫,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医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达50%及以上,续签采购量每增加10%价格须降1%
一个采购年度内,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在联盟(省)区采购量占比达到 50%及以上的,其续签约定采购量比上一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每增加 10%,其续签价格须降低 1%;每次续签的降价幅度上限为 30%。
中选/备选产品续签价格需联动本企业更低价格
首年采购期满后,在续签协议时,中选/备选产品续签的价格需联动本企业更低的最新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或国家专项谈判价格,不接受的视同放弃中选价格,调整为备选产品。
确保完成采购量后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品种
按福建《通知》,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按照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需求量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同通用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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