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要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 指出对药械等领域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布日期:2023-02-21 阅读次数:5494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摘要: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指导意见》明确,对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了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协同方式、提升联动效能、加强支撑能力建设等方面具体政策措施,提出: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在健全体制机制方面,《指导意见》对如何确定监管事项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制度规则、健全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本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2023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在完善协同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风险隐患联合监测,开展市场主体联合抽查检查,推进问题线索联合处置,积极开展联合信用监管。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


  为提升联动效能,《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制定监管政策要充分听取地方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对加强支撑能力建设,《指导意见》指出,要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积极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要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实施,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许明双)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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