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做好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发布日期:2023-02-16 阅读次数:4747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摘要:


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通知》指出,医药机构最长可为患者开具12周的长期处方,参保人员可凭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


  《通知》强调,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更好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各级医保部门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通知》提出,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要明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其中,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要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同时,《通知》还明确要完善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


  《通知》指出,要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加强药品价格协同、加强处方流转管理、加强基金监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强化组织保障的具体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同等3个方面。(冯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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