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风险管控为引领的药品检查新时代来临


发布日期:2021-08-04 阅读次数:11333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


5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风险管控为引领,将风险跟踪、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理念引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全过程,以纠正单纯以结果为导向的被动检查存在的弊端,充分体现了以过程风险预防控制为导向的检查思路。药品检查员应当深刻领悟《办法》的精髓要义,树立风险管控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主动适应新变化、新要求,开展药品检查。

□ 徐进

1 常规检查计划依据风险原则制定

开展常规检查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也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工作。但在药品监管常规检查实践中,存在盲目检查、被动检查、为迎接上级检查考核而检查的现象。

《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针对常规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风险原则制定药品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在检查内容方面,主要包括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根据风险原则制定的检查计划,针对性、系统性更强,可同时兼顾治标和治本,提高检查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助于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2 有因检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启动

近年来,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的飞行检查,呈现效率高、效果好、震慑大等特点,有效破解了药品检查中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但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存在将有因检查常态化、将飞行检查形式化等现象,导致检查成效平平。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该规定回归有因检查的初衷,切实提高了有因检查的威慑力。

3 换发许可证检查根据合法合规审查结果开展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MP/GSP符合性检查。

由此可见,《办法》实施后,在许可换证检查过程中,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是常态,GMP/GSP符合性检查是例外。只有对通过常规审查认定无法有效防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才启动符合性检查。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行政许可检查效率,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从正面激励更多的企业加强风险自律,切实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4 检查过程紧密关联稽查办案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检查单位,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

检查是手段,不是目的。应将检查现场发现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与稽查执法办案紧密关联,以发现风险、防控风险为立足点,树立风险管控意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切实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此外,为了确保药品检查的系统性,《 办法》第八章专门就跨区域检查的协作作出明确规定,为实现全国药品检查“一盘棋”奠定制度基础。

5 检查结论依据缺陷风险等级评定

《办法》充分借鉴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过程中风险评定管控的经验做法,要求在药品经营企业检查中也要全面实施风险管控。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根据缺陷质量安全风险高低分别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场检查未发现缺陷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发现一般缺陷或者主要缺陷,但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对药品经营环节药品质量造成影响,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其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的双星号、单星号、无星号项分别与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相对应,并特别突出强调把计算机系统使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情况,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药品储存、运输情况与检查结论紧密关联。

6 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或者综合评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检验机构归档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归档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办法》第六十六条对检查人员的追责作出了规定: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检查人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查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被检查单位针对缺陷项目整改作出规定,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作为对应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列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提交给派出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应当针对缺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

《办法》虽然对药品检查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由于企业情况各不相同,检查人员能力水平存在差异,根据风险等级分级分类检查标准也不尽相同,建议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药品检查实施细则,推动《办法》落地落实。

(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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